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18號聲請人即被告 柯智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訴字1005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即被告柯智忠所使用之iPhone廠牌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於本案偵查中遭扣押在案,查上開手機非供犯罪使用之物,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05號判決可證,應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爰聲請發還上開扣案行動電話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005號判處罪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753號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案經移送執行,聲請人因案遭扣押之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支,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8年9月12日新北檢兆子字第18653號扣押物品處分命令發還聲請人具領,此有上開命令影本1紙在卷可證。是聲請人已無另向本院聲請發還之必要與實益,其聲請應屬無據,可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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