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11號原告 洪淑華 被告 洪如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訴之聲明第1項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是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為請求被告登報道歉,經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計算式:5,400元+3,000元=8,4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