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專訴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20號原告 胡厚飛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陳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宏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1年7月22日以「可快速撥轉之棘輪扳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20782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陳志宏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20條之1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以100年8月23日(100)智專三(三)05055字第1002074453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1月20日經訴字第10106100500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陳志宏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陳志宏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