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專訴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專訴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專訴字第5號原告中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銘田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林景郁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沈文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文灶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92年12月4日以「衛星天線盤體唇緣構造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進行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249225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參加人於99年5月6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審查,認該修正本屬專利法第64條所稱可更正之事項,並認為系爭專利並未違反上開規定,乃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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