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志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志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志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謝志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志強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4│有期徒刑4年8月│││月││││││││││├───────┼───────┼───────┤│犯罪日期│99年8月12日│99年3月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關年度及案號│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0587號│偵字第30205號│││、第21391號、│、第31661號、│││第28952號、第│100年度偵緝字│││30205號│第79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最││院│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100年度訴字第││實││08號│454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25日│101年9月28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確││院│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100年度訴字第││決││08號│454號│││││││├────┼───────┼───────┤││確定日期│100年7月8日│101年10月30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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