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89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被告 曾明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既已於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卡友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第11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6頁反面、第23頁反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0年1月4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
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被告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101年1月1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71,032元未給付(其中67,777元為消費款,2,100元為循環利息,1,155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如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年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被告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67,777元自101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8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100年1月3日向原告借款230,000元,約定自100年1月
3日起至107年1月3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卡友信代申請書暨約定書為證。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1年5月8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82,858元(其中175,709元為本金、6,565元為利息、584元為其他依約定條款計算之費用),被告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175,709元自101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100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約定自100年3
月15日起至105年3月15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卡友信代申請書暨約定書為證。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1年5月8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274,262元(其中264,370元為本金、9,808元為利息、84元為其他依約定條款計算之費用),被告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264,370元自101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㈣爰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卡友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25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故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5,730元,應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之計算│違約金之計算│├──┼─────┼─────┼────┼──────┼───────┤│1│71,032元│67,777元││101年1月16日│無│││││18.85%│起至清償日止││├──┼─────┼─────┼────┼──────┼───────┤│2│182,858元│175,709元│20%│101年5月9日│無││││││起至清償日止││├──┼─────┼─────┼────┼──────┼───────┤│3│274,262元│264,370元│20%│95年3月19日│無││││││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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