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月9日以法矯字第0950048709號函准假釋,其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7月23日,因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