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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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49號被告國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7年度勞訴字第49號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肆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