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88號上訴人丁○○
己○○丙○○乙○○甲○○戊○○被上訴人辛○○
壬○○癸○○庚○○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88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84,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