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74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8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10月間,接受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知美整型外科診所」之醫師乙○○所施行之正顎矯正手術後,因手術結果未盡理想而發生糾紛,詎甲○○竟意圖散布於眾,並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先自己及以編造之4個個人資料向「FashionGuide華人第一時尚美容網站」(網址為http://fashionguide.co
m.tw/)申請5個會員帳號,並分別用「云慈」、「失敗ㄉ可憐人」、「整型要小心」、「好可憐」、「要小心」等暱稱,自97年4月1日起至4月27日止,以前揭暱稱反覆在上開不特定之人得以共同瀏覽之網站發表主題或回應討論,散布「乙○○只有一ㄍ字可以形容那就是”爛”」、「位在東區的這家診所太可惡了....你們也看過被整型整到整個臉斜的,然後嘴巴歪的....眼睛睜大點,別找上這家沒醫德的診所」、「我給謝XX做完正顎後鼻子變得超朝天」、「我動完正顎後也超朝天」、「勸你還是別給乙○○做正顎吧,看你也爬文那麼久了,你應該知道他ㄉ失敗率有多高吧」等留言內容,並以不同暱稱多次回應貼文,使人產生乙○○手術失敗不只一件,失敗率甚高之誤解,足以貶損乙○○之名譽,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公然侮辱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
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業據雙方達成和解在案,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證,並經告訴人乙○○撤回對被告甲○○之刑事告訴,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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