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409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40966號
原 告 可世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
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一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呂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