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2650號
原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財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
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石幸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