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9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
肆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