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39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9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
肆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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