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並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
每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 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