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1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13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 凃國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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