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9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高郡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秉家 (即 李燕隆 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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