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告福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瑞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
二、原告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賴瑞星」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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