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57號聲請人辛○○相對人乙○○相對人戊○○相對人丁○○相對人己○○相對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4月21日起至87年7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約定為87年7月21日,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87年4月21日向聲請人辛○○借款5,000,000元,詎相對人乙○○屆期仍未清償,尚欠本金5,000,000元,又該不動產因判決共有物分割,分別改由相對人乙○○、戊○○、丁○○、己○○、甲○○、丙○○、庚○○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4件等為證。
四、依相對人戊○○於97年6月20日所提之聲明狀陳稱其非債務人之一,何以知道債權額是否屬實云云;相對人甲○○於97年6月18日所提之民事陳述意見狀陳稱其未向聲請人借款,且不知相對人乙○○曾向聲請人借款,該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確為不實云云;相對人丁○○、己○○於97年6月20日所提出之民事陳述意見狀陳稱有抵押權登記存在,並不必然代表確實存在有債權云云。惟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事項,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45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298│建│91.03│4分之1│所有權人:丁○○、己○○應有部分││││││││││各1/2、重測前:網寮段51-3地號│├──┼───┼────┼───┼──┼─┼────┼────┼────────────────┤│002│台南縣│永康市○○○段│299│建│106.82│4分之1│所有權人:丁○○、己○○應有部分││││││││││各1/2、重測前:網寮段51地號│├──┼───┼────┼───┼──┼─┼────┼────┼────────────────┤│003│台南縣│永康市○○○段│300│建│194.27│4分之1│所有權人:甲○○、重測前:網寮段││││││││││51-5地號│├──┼───┼────┼───┼──┼─┼────┼────┼────────────────┤│004│台南縣│永康市○○○段│301│建│198.68│4分之1│所有權人:乙○○應有部分176分之││││││││││175、戊○○應有部分176分之1、重││││││││││測前:網寮段51-6地號│├──┼───┼────┼───┼──┼─┼────┼────┼────────────────┤│005│台南縣│永康市○○○段│302│建│208.11│4分之1│所有權人:丙○○、重測前:網寮段││││││││││51-7地號│├──┼───┼────┼───┼──┼─┼────┼────┼────────────────┤│006│台南縣│永康市○○○段│303│旱│26.14│4分之1│所有權人:丙○○、重測前:網寮段││││││││││50-5地號│├──┼───┼────┼───┼──┼─┼────┼────┼────────────────┤│007│台南縣│永康市○○○段│304│旱│42.50│4分之1│所有權人:乙○○、重測前:網寮段││││││││││50-4地號│├──┼───┼────┼───┼──┼─┼────┼────┼────────────────┤│008│台南縣│永康市○○○段│305│旱│40.02│4分之1│所有權人:甲○○、重測前:網寮段││││││││││50-3地號│├──┼───┼────┼───┼──┼─┼────┼────┼────────────────┤│009│台南縣│永康市○○○段│306│旱│36.43│4分之1│所有權人:丁○○、己○○應有部分││││││││││各1/2、重測前:網寮段50地號│├──┼───┼────┼───┼──┼─┼────┼────┼────────────────┤│010│台南縣│永康市○○○段│307│旱│235.64│4分之1│所有權人:庚○○、重測前:網寮段││││││││││50-6地號│├──┼───┼────┼───┼──┼─┼────┼────┼────────────────┤│011│台南縣│永康市○○○段│308│旱│235.64│4分之1│所有權人:丁○○、己○○應有部分││││││││││各1/2、重測前:網寮段50-7地號│├──┼───┼────┼───┼──┼─┼────┼────┼────────────────┤│012│台南縣│永康市○○○段│309│旱│235.64│4分之1│所有權人:甲○○、重測前:網寮段││││││││││50-8地號│├──┼───┼────┼───┼──┼─┼────┼────┼────────────────┤│013│台南縣│永康市○○○段│318│旱│228.74│4分之1│所有權人:乙○○應有部分258分之││││││││││257、戊○○應有部分258分之1、重││││││││││測前:網寮段50-2地號│├──┼───┼────┼───┼──┼─┼────┼────┼────────────────┤│014│台南縣│永康市○○○段│319│旱│230.05│4分之1│所有權人:乙○○、甲○○應有部分││││││││││各4分之1、丙○○、庚○○、丁○○││││││││││、己○○應有部分各1/8、重測前:││││││││││網寮段50-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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