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3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電信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1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1所載。減刑後與附表2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日期犯電信法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1之犯罪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2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附表1:
┌─────┬──────┬──────┬──────┬──────┬──────┬──────┐│編號│1│2│3│4│5│6│├─────┼──────┼──────┼──────┼──────┼──────┼──────┤│罪名│電信法│電信法│電信法│電信法│電信法│電信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第56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9月12日│95年10月20日│95年10月24日│95年10月25日│95年10月26日│95年10月31日│││至同年月20日│至同年月24日│至同年月25日│至同年月26日│至同年月27日│至11月2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機關├──┼──────┼──────┼──────┼──────┼──────┼──────┤│及案│案號│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偵字第││號││73號│73號│73號│73號│73號│73號│├──┼──┼──────┼──────┼──────┼──────┼──────┼──────┤│最後│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256號│256號│256號│256號│256號│256號││├──┼──────┼──────┼──────┼──────┼──────┼──────┤││日期│96年7月4日│96年7月4日│96年7月4日│96年7月4日│96年7月4日│96年7月4日│├──┼──┼──────┼──────┼──────┼──────┼──────┼──────┤│確定│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日期├──┼──────┼──────┼──────┼──────┼──────┼──────┤││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256號│256號│256號│256號│256號│256號││├──┼──────┼──────┼──────┼──────┼──────┼──────┤││日期│96年7月26日│96年7月26日│96年7月26日│96年7月26日│96年7月26日│96年7月26日│├──┴──┼──────┼──────┼──────┼──────┼──────┼──────┤│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國96年罪犯│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奪公權期間│││又15日│又15日│又15日│又15日││或罰金額│││││││└─────┴──────┴──────┴──────┴──────┴──────┴──────┘附表2:
┌───────┬─────────┬─────────┬─────────┬─────────┐│編號│1│2│3│4│├───────┼─────────┼─────────┼─────────┼─────────┤│罪名│電信法│電信法│電信法│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已減│有期徒刑4月(已減│有期徒刑2月(已減│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刑)│刑)│刑)│(已減刑)│├───────┼─────────┼─────────┼─────────┼─────────┤│所犯法條│第56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9月27日至同年│95年10月8日至同年│95年10月17日至同年│95年10月17日│││月30日│月16日│月30日││├───┬───┼─────────┼─────────┼─────────┼─────────┤│偵查機│機關│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關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5487號│95年度偵字第5487號│95年度偵字第5487號│95年度偵字第5487號│├───┼───┼─────────┼─────────┼─────────┼─────────┤│最後事│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885號│95年度訴字第885號│95年度訴字第885號│95年度訴字第885號││├───┼─────────┼─────────┼─────────┼─────────┤││日期│96年1月2日│96年1月2日│96年1月2日│96年1月2日│├───┼───┼─────────┼─────────┼─────────┼─────────┤│確定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期├───┼─────────┼─────────┼─────────┼─────────┤││案號│95年度訴字第885號│95年度訴字第885號│95年度訴字第885號│95年度訴字第885號││├───┼─────────┼─────────┼─────────┼─────────┤││日期│96年1月25日│96年1月25日│96年1月25日│96年1月25日│├───┴───┼─────────┼─────────┼─────────┼─────────┤│合於中華民國96│已減刑(雲林地院96│已減刑(雲林地院96│已減刑(雲林地院96│已減刑(雲林地院96││年罪犯減刑條例│年度聲減字第407號│年度聲減字第407號│年度聲減字第407號│年度聲減字第4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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