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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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調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9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祐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文夏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092號履行調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87,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7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