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267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 陳瑞發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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