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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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448號原告 蔡淑子 訴訟代理人 賈曉玲 被告 王昭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蔡淑子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王昭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詐欺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王國耀
法官洪韻婷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家瑀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