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19號原告 邱敬發 訴訟代理人 邱秀華 被告 徐昌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展庚
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