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8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鎮○○里○○路○○號,有原
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件在卷足憑。另本件肇事地點即國道一
號高速公路北向219公里又7000公尺處,亦不在○○○區○
○○道○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在卷可按。據此,本
院對於本件訴訟尚無管轄權,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
轄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