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敏菁
葉秉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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