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麗秀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麗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規定甚明;經查:上列受刑人前於①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5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②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3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又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④再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揭4案所處徒刑,嗣經接續執行,於98年7月16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1年6月15日,累進縮刑12日,於101年6月3日縮刑期滿,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621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