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秩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北秩字第48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8月11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8301948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98年3月24日起至98年7月24日間。
 ⑵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前。
 ⑶行為:無故以敲鈸、焚香、誦經及辦超度法會方式,藉端
滋擾公共場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監察院秘書長函。
⑵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3張
及勸導書2張。
⑶蒐證照片1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簡素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