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北秩字第48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8月11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8301948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公共場所,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98年3月24日起至98年7月24日間。
⑵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前。
⑶行為:無故以敲鈸、焚香、誦經及辦超度法會方式,藉端
滋擾公共場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監察院秘書長函。
⑵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3張
及勸導書2張。
⑶蒐證照片1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