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佳訊國際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8
年度審小上字第1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
對人負擔。第一審之訴訟費用已由相對人繳納在卷,第二審
之訴訟費用則由聲請人預繳,依前揭確定判決所示,則此部
分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林錫欽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合計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