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原告 洪楚云 被告 王瑾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少威
法官蔡鎮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