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19號上訴人即被告榮井電機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清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蔚蠙 等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5,358元【計算式:1,223,768元+372,792元+33,233元+85,565元=1,715,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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