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永慶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785、4222號及5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永慶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永慶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21條第1項第2款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犯行,本案又為多件竊盜案,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107年3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犯竊盜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自107年5月3日起借提執行有期徒刑5月,此有高雄地檢署107年5月4日雄檢欽崴107執2799字第31033號函暨所附107年5月3日107年度執崴字第2799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準此,被告既因另案在監接續執行,應認其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07年5月3日起即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