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 高建耀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
3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股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02│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03│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04│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05│昇陽國際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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