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1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焜選任辯護人邱揚勝律師被告謝明憲選任辯護人 黃小舫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因尚有再處理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所定事項之必要,爰再開準備程序,並依同法第279條第1項之規定,由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高俊珊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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