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 黃英華
張朵 被告 李蘭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金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公開道歉部分,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肆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張傑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