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上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上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東雄 被上訴人即被告 古如君
李建德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度附字第6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謝東雄對被上訴人即被告古如君、李建德向原審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然被上訴人等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經起訴繫屬於法院,有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照首揭說明,上訴人主張之訴即不符法定程式,原審以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駁回其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違誤,上訴人仍執詞再就此項不合法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