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 林永祥 被告 張新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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