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32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僑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怡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