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泰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庸 原告 林莉莉 被告徐 儷綾
鄭衣宸 鄭斐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主、客觀訴之合併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均有適用。查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元(計算式:550,000+550,000+550,000+276,667+276,667+276,666=2,48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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