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俊易上列被告呂俊易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513、51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