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83號原告 楊漢塏 即 楊順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漪菱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