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00號聲請人 簡伶芷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系爭股票之最新股票掛失證明正本(台端所提出者已逾法定期間5日)
三、請具狀確認股票號碼(台端聲請狀所載與股票掛失證明不符)。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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