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宋依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破字第21號破產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6年度破字第21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106年度破字第21號破產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債務人即相對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有債權債務關係,須聲請閱覽、抄錄並影印系爭事件卷宗,以維其權益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相對人106年7月資產負債表等件為證,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與法核無不合,應予許可。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