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35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35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退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四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吳容明 部長)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因退休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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