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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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志尚 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1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新臺幣壹佰萬元壹」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