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51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代理人 沈美佑 住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16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倫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東倫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7月2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