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更㈠字第4號
上訴人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玲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於95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12月12日下午02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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