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23號上訴人 陳躍升 被上訴人 黃忠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忠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陳躍升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