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4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43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費用。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訟第17條定有明文,此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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