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淑敏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淑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吳淑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7、8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4至6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12年1月10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並參酌受刑人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28日110年11月18日110年11月19日上午10時55分許為警採集尿液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警力拘束時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69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9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665號111年度訴字第912號111年度訴字第912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2日111年10月3日111年10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665號111年度訴字第912號111年度訴字第9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21日111年10月25日111年10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緝字第124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104號(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104號(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新臺幣4000元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新臺幣2000元(5次)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新臺幣3000元犯罪日期109年3月8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5日109年3月16日109年3月18日109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496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496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49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6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5日111年10月25日111年10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6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5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1月22日111年11月22日111年11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641號(編號4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641號(編號4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641號(編號4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元)編號78(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0年12月18日110年1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2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2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903號111年度審簡字第903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30日111年8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903號111年度審簡字第903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31日111年10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2號(編號7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字第2號(編號7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