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91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紀俊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零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司法事務官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79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紀俊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83610││9月28日││十九點七一│││元│││││├──┼───┼─────┼──────┼──────┼───────┤│002│新臺幣│紀俊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78438││4月08日││九點九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紀俊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新臺幣300│││83610││9月28日││元整│││元│││││├──┼───┼─────┼──────┼──────┼───────┤│002│新臺幣│紀俊安│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178438││5月09日││臺幣1000元計付│││元││││違約金。│└──┴───┴─────┴──────┴──────┴───────┘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